您所在的位置: 镇江离婚律师韩芬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韩芬律师         韩芬,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事务,合同纠纷以及工伤事故,劳动争议案件等案件的处理,长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韩芬律师

电话号码:0511-84413980

手机号码:15106102907

邮箱地址:467741680@qq.com

执业证号:13211201511100870

执业律所: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镇江市朱方路241-2号(朱方大厦)2819室

成功案例

为买房假离婚 女子人房两空

为买房张女士和丈夫假离婚,买到房后,丈夫却变心准备再婚。张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讨要其名下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媒体昨天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与马先生是北京一家医院的职工。2003年7月,单位建经济适用房,没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可申购一套住房。不具备申购资格的张女士和丈夫决定先离婚,现有房屋归张女士,然后由马先生申购经济适用房。

2003年8月12日,张女士与马先生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2004年1月,马先生成功购买一套11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并交了40万元购房款,张女士与马先生共同入住新房。

今年5月,张女士将马先生诉至法院,称离婚后因怕单位发现一直不敢复婚。去年马先生结识了一离异女人,二人正准备结婚,故要求分割马先生购买的房屋,将一半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马先生则表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出资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海淀法院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并非其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已明确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故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0511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镇江市朱方路241-2号(朱方大厦)2819室
手机:1510610290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